注册公司股东和法人要注意什么
公司成立之初都是需要进行注册的,只有正式注册了,才有合法的经营权,但是,在注册的是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漏洞的事情,同时法人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接下来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注册公司股东要注意什么
股东协议
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点事项:
1、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何时出?如果出现亏损,追加出资的原则、时间,以及未及时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尤为重要。如果不约定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最终可能会流于形式。
2、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的原则来分,财务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以及财务的管控约定。这一条是合伙里边重中之重,许多的分歧是因为分钱不均而造成的。
3、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因为《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另外,在公司里边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4、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
当然,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是股东之间彼此合作的根基,一定要引起股东之间的足够重视。
代持协议
注册公司时,股东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很容易操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方便,比如是当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现。或者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在里边出现,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需要找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成为幕后的股东,在专业术语上叫“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找靠谱的人来签订,且需要一个专业的股权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近期我们处理一起案件,A、B两个股东,A占60%的股份,后来因A在外欠债玩起失踪,已经一年有余。此时股东B发愁了,找到我们团队问:万一公司做大了A再出现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让A的股份进行清除。
可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非常危难的。
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彼此之前已经签订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之间最低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内,发起股东离开,其他股东可0元回购其股份,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是非发起的其他创始股东,可以约定如果离开可以采用0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二、注册公司法人应该注意些什么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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