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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高管如何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518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发展是越来越难,由于竞争的问题,总会有着相应的一些优胜劣汰,对此如果企业倒闭的话,就会面临着很多的人们失业,对于员工来说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问题,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企业倒闭高管的赔偿问题。

企业倒闭高管怎样赔偿

1、在企业破产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林某属于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范畴,其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

2、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均对劳动者“工资”做出了规定,在本案中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呢?专家认为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的这一条文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并且这两个原则有先后之别,首先判断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时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关于“工资”的规定恰恰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普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高管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劳动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享有普通职工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普通职工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殊任职资格的要求,也不需要履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员的工资等各项报酬的计算和发放也往往不同于普通职工。可见,公司高管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公司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

如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工资,那么显然违背了破产企业保护普通职工基本权益的立法精神。企业破产前,高管人员的工资一般会远远超出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果在企业破产时仍然按照“普通职工”与“高管人员”两条线支付工资,在有限的清偿财产范围内,显然对普通劳动者不利,也对后序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从情理上来讲,管理层本身对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局面的造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的未来损失的补偿有失业救济的性质,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有良好的就业条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高管人员的工资,进而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对高管人员经营不善的鞭策。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企业倒闭高管赔偿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也企业来说,我们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的,这样可以避免出现问题的时候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有疑问,可以向若悠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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