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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79次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他人的权益进行非法的侵害时,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那么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怎样的

法人责任能力的一种。是法人成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关于法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学术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法人拟制学说认为,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认侵权行为的代理,因而,法人机关或其他成员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担,法人无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不因其合法与否而有区别,因此,对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现代各国民法普遍采用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主张。中国《民法通则》从多方面规定了法人的侵权责任。

二、有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关于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目前是存在争议的,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在方方面进行了规定。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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