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的合作方式有多种类,其中就包括了联营公司。它是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那么就会涉及到法人股东的问题。那么可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联营的三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
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
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
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二、能否要求联营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我公司与A公司(均为有限公司)成立一联营有限公司,经营建材。因业务量较大,若A公司中途违约,其在联营公司的投入资本恐远不够赔偿我公司的损失。可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的无限责任?否则该如何防止A公司违约?应该协议约定。不知你们的联营是紧密型还是松散型。建议带上合同当面向律师咨询。关键是你们联营企业的性质到底是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还是合同型联营如果是法人型联营,那么,你的要求违反法律的规定。请你准确的介绍案件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关于联营各方的出资是怎样的要根据协议来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