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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交叉请求是什么意思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89次

近几年,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是很大的,所以大家对于民法中的请求权并不陌生。对于请求权的理解一般就是请求某人从事某项行为或者不从事某样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着交叉请求规则,那么公司法交叉请求规则是什么样的意思?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交叉请求是什么意思

交叉请求的法理基础

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美国的诉讼合并制度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是“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尽量多的纠纷”的诉讼立法理念的体现。交叉请求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之上的产物。但由于交叉请求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诉讼合并,因此成为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特有的一款被告请求的合并制度。交叉请求的法理意义还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交叉请求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深层次尊重。民事程序选择权源于各国宪法和诉讼法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程序主体原则要求“纷争程序当事人即程序主体,亦应成为参与形成、发现及适用‘法’之主体”,程序制度的构思、设计及运作应当符合程序主体的意愿。由此,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必然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其程序权利,选择其认为最合适的程序进行诉讼,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避免因适用其他程序而导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以外的财产权、自由权的后果。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若悠网小编介绍了公司法交叉请求的含义,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实践中,交叉请求规则主要是在美国中存在的,其次它是在民事诉讼当中,交叉请求规则他并不仅仅限于诉讼的合并,他是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比较特殊的一项被告请求合并的。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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