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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57次

我国最新公布的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了认缴制,由于认缴制相对于实缴制来说比较灵活多变使得市场当中有一些人利用合法的手段来钻我国公司法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为了应对这种行为我国新公司法第199条增加了相应规定。那么,认缴制下公司法199条具体有哪些内容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认缴制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故意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使公司登记机关受蒙骗、发生错误认识而取得了公司登记。构成本条所指的具有欺诈性质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欺诈行为应当出于当事人的故意;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有明确的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完全是由于上述认识上的错误而进行的,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了解事实真相就不会对虚假申请进行公司登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等公司登记。本条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虚报”主要是指为骗取公司登记而故意夸大资本数额,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全部出资。这里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数额,包括设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包括成立后增加的资本额。

(2)提交虚假材料。本条中所说的“虚假材料”,主要是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和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虚假的,比如说设立申请书中股东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是虚构的,或者从事特种行业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伪造的等。

(3)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本条中所谓“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

我国认缴制公司法199条主要就是针对公司在出资的时候所涉及到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比如说虚报注册资本,向工商局提交一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用一些其他带有欺诈性的,隐瞒性的手段。这种做法当然是违法的如果被我国有关部门发现的话,情节严重的话是很有可能被勒令撤销公司的请各位千万注意。如果在立功减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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