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公司

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20次

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在不断加大力度惩治失信行为。凡失信人员都要记入档案。国家从各个方面对失信人员进行限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下面,若悠网小编就向大家解释一下我国对公司法失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二)方式:

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一)方式: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二)依据:

1、《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第8条

3、《证券法》第18条

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

5、《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10条、第12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3年7月20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2013年11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一)依据:

1、《公司法》第146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二)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2、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2月15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

(二)方式:

1、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对公司法失信人员应该怎么处罚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gongsi/423347.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