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近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消费金融公司是一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推动此类新型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