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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47次

我们知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不必管理人亲力亲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那么,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3、无效合同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相关知识: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代理协议的内容主要有:

(1)协议名称及双方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注明代理协议的性质是独家代理、总代理还是一般代理,同时,要保证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不要与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代理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独立的、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协议必须清楚地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全称、地址、法律地位、业务种类、注册日期、地点以及可以用来识别它的任何其他表示。

在代理协议的序言中,一般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授权范围和代理人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地区和期限。在代理协议中,要明确、具体地对代理人代理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以及代理的地区、时间等做出规定。代理商品的范围,出口企业要根据其经营意图,代理商的规模、经营能力及资信等状况做出决定。

(3)代理的权限。不同性质的代理,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同。如果是一般代理,应该在该条款中规定:委托人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区,有直接向买主进行谈判和成交的权力。

独家代理协议中规定的独家代理权,通常可以分成两个方面:

①独家代理权,即独家代理约定商品的专营权。委托人给予独家代理商专营权后,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和约定地区内,不得另选代理商或自己直接销售。

②独家代理商是否有权代表委托人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为避免独家代理商利用委托人的名义和信誉从事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该条款常规定独家代理商的权限仅限于替委托人物色买主、招揽定单及中介交易等,而无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

(4)佣金条款。代理协议中必须规定佣金率、支付佣金的时间和方法。佣金率可与成交金额或数量相联系。

(5)最低成交额。独家代理通常承诺最低成交数量或金额。若未能达到该数额,委托人有权中止协议或按协议规定调整佣金率。

(6)宣传推广、商情报告和保护商标。代理人在代理期内,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卖方提供商情报告,代理商还应在代理区内努力而适当地进行广告宣传和促进产品的销售。

(7)其他规定。在代理协议中,进出口企业双方有时常就一些其他情况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①例外性条款:如委托人在授予独家代理商专营权时,往往又保留在约定地区一定的销售权限的例外规定。这种例外规定通常属于下列情况: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向委托人直接购货、进行国际招标或参与合资经营等。出口企业在进行上述业务时,不受协议约束,也不付给佣金或报酬,其销售额也不列入协议的最低推销额。

②非竞争性条款:如在代理人协议有效代理期内,不得在代理区销售或代理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其他商品。

此外,独家代理协议还应规定代理商应负责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条款。在代理协议中,委托人通常保留货主对代理商品的商标注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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