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 荣誉权网络
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络侵权案
2008年02月07日
江西富祥机械公司诉景德镇市富祥置业公司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络侵权案
办案小结,并就网页著作权归属征求网页委托制作单位的意见,取得证据后将依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另案起诉。”http://www.zxtlaw.com/index/index14.htm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998年4月登记成立,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2001年4月登记成立,此案自2005年10月9日起诉后,历经两年零三个月,于2008年1月14日领取一审判决书。尽管对一审判决书中企业荣誉权侵权纠纷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被驳回,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之规定相悖,但因此案并非单纯法律案件,而有着更深的政治背景,体认到基层法官的难处,故以佛说《金刚经》“而加以實無有法發心一語。見發心尚無法。何況降心住心豈更有法乎。須菩提求法之心未化。”作结。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珠民一初字第337号
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宪涛,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富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分公司、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名称权、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1998年4月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合资企业,2005年经工商部门合法年检注册。2005年8月,第二被告曾盗用原告公司网页资源,原告为此与中国包装网交涉,才恢复了原告原有网页。之后第一被告又盗用原告网页资源,所注册的国际域名网页上公开打出“原富祥机械”,并盗用原告四项企业荣誉,所使用的五项网页页面内容除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少量文字改动外,有关文字、图片、技术资料、网页版面均盗用了原告的网页资源。由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分公司,故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举证期限后,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变更赔偿损失为100000元。原告所举的证据有:1、原告及二被告的企业网页;2、第一被告与现企业网页;3、(2005)景民二初字第18号、(2006)赣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不是独立法人,第二被告是本案唯一被告。原告公司1998年成立是事实,但自2005年7月11日后,原告公司就已是一个三无的空壳公司,相反,二被告的公司都在正常经营,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网络资源权,法律中并无此权利的说法。被告公司在制作网页时,因网络公司的原因出错,对此二被告已经及时更换了网页,故原告所称的侵害早就已经停止了。原告提出荣誉权受到侵害,但被告从未实施对原告荣誉权侵害的行为,故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二被告所举的证据有:1、二被告的营业执照;2、被告企业网站页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1998年4月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2001年经中国包装网站制作,申请注册了网址为Http://www.jxfuxiang.com的企业网站,该网站下设立企业简介、企业荣誉、生产设备、应用领域等四项分页网页栏目,其中企业荣誉网页栏目中显示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200强先进包装企业、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证书、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等荣誉证书,第二被告公司于2001年4月经登记成立,并于2004年12月14日成立了下属分公司第一被告。2005年10月,第一被告在自己公司的网站Http://www.zhengxiang.com.cn页面上显示“景德镇市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正祥机械制造公司(原富祥机械)”等标题字样。网站下设企业简介、企业荣誉、生产设备、应用领域等四项分页网页栏目,其中在企业荣誉网页栏目中显示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200强先进包装企业、中国包装科技成果奖证书、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等荣誉证书、部分证书冠名为原告。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荣誉权、网页资源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一被告的设立法人第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