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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75次

内 容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一)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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