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内部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深圳富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的大型企业集团.2002年3月,深圳富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扩展业务,准备投资6000万元研制生产PT智能激光探头电子产品.经调查分析和研究,草拟出两套方案供选择:
第一套方案:设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强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依序简称三公司为A,B,C)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A公司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而B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C公司.
经调查测算,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这里一单位是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B公司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C公司,C公司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A公司为B公司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
第二套方案:设立一综合性公司—深圳华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设立A1,B1,C1三个车间生产部门,其他情况同第一方案.
[方案分析]
第一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1)A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10000×1000×17%-850×1000)=850000(元)
(2)B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15000×1000×17%-1000×1000×17%)=850000(元)
(3)C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
从集团层面来看,集团该项目的增值税年应纳增值税额共为:
850000+850000+850000=2550000(元)
第二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根据上述材料,集团该项目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
从集团整体的年应纳增值税额来看,根据现有条件,两个方案的增值税负是一致的.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其实不然,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1,根据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二者虽然总体税负相同,但税款流出的时间却截然不同,从而导致货币时间价值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套方案中,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出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样,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售给深圳强兴电子有限公司,对华富公司来说也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出风险;特别是在第三个环节,华强公司的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的情况下,集团仍然需要承担兴富,华富公司的税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