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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68次

因在网站上发布声明称竞争对手是冒牌产品,德国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子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被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温州诺托公司要求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删除侵权声明、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2007年7月6日,某社区网站在企业资讯栏目刊登《声明》,该声明第一段使用加粗字体称:“诺托·弗朗克公司为德国诺托·弗朗克国际集团在华唯一全资子公司,温州诺托公司及其所销售产品与德国诺托(ROTO)无关。中国市场出现的任何其他所谓‘中国诺托’牌或‘诺托’、‘NUOTUO’牌产品属于冒牌产品”,下方有“诺托中国”、“ROTO及图”标识及含有诺托˙弗朗克公司优势、目标及其产品等内容的介绍。该《声明》注明来源为诺托·弗朗克公司。

温州诺托公司认为,《声明》中的“冒牌”一词对该公司及其产品有贬损竞争对手及其产品之意,会使读者对被贬损的企业及其产品产生负面印象,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辨称该公司所作《声明》的原因在于温州诺托公司在市场上长期制造混淆,目的是为区别混淆,并非对其进行商业诋毁。“诺托”、“NUOTUO”不是温州诺托公司的商标,也非其专有名称,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声明》毁损了温州诺托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院认为,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与温州诺托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理当公平竞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诺托·弗朗克公司发布《声明》应当注意避免有损竞争对手声誉的言辞,注意相互尊重,诺托·弗朗克公司明知“属于冒牌产品”一语关乎经营者市场声誉及其企业形象,仍借助媒体予以公开发布,已给温州诺托公司的商誉及市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此外,法院还表示,温州诺托公司是否存在在先损害诺托·弗朗克公司正当权益问题,不能成为诺托·弗朗克公司可以对温州诺托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双方如有争议理当采取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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