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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及提交材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43次

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电话市局肇嘉浜路301号4楼64220000-5446浦东新区分局杨高中路2900号68542900-101黄浦分局河南南路800号63782209徐汇分局茶陵路76号64038400长宁分局定西路1289号62110208静安分局胶州路58号62536485普陀分局北石路631号52564588-7115闸北分局洛川中路880号56657070虹口分局大连西路296号51851111杨浦分局黄兴路2022号55122022、55129910宝山分局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东鼎国际大厦)56671900闵行分局沪闵路6388号64122075嘉定分局迎园路955号59536890金山分局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57922711、57922721松江分局文诚路69号67735867青浦分局青浦镇青松路175号59725800奉贤分局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55296103崇明分局城桥镇东门路388号59623213机场分局浦东启航路868号7楼68841466登记期限(设立)1、名称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2、设立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登记条件:(设立)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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