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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56次

现在国家是会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来进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那么对于公司设立的程序又是如何的,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公司设立程序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对此有所了解。

一、公司设立程序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料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工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事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性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人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量。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

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幕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就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八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必须足额出资,并且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公司法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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