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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42次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145号 为了使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规范化,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目的和原则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收境内外社会游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二、组建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结合实际,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公司组织规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公司的组建三、公司是指其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股东所持有,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四、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足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足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五、国营、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各方集资新建公司,必须有3个以上发起人提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现有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改为公司,原企业即为发起人。六、公司必须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商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设立。七、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八、申请设立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公司章程;4、招股说明书;5、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6、现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新组建公司的,应提交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7、市体改委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九、试点企业应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由资产所有者和本企业职工及领导人为主组成,尽量吸收准备参股的个人和企业代表参加。筹备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十、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地;2、公司宗旨、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发起人名称、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5、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6、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7、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8、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10、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1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12、公司的终止和清算;13、公司的公告方式;14、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15、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16、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十一、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2、经营范围;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4、发行股份的目的和效益预测;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6、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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