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差
我国的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多、相当分散、而且持股比较小,这些是中小股东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他们缺乏凝聚力,一盘散沙,无法团结起来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与大股东抗衡,而只能四处抱怨,无计可施。接下老华律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国的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多、相当分散、而且持股比较小;同时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下面为您分析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鉴于我国公司的现状,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被肆意侵害的现象严重,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股东自身特点决定
我国的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多、相当分散、而且持股比较小,这些是中小股东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他们缺乏凝聚力,一盘散沙,无法团结起来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与大股东抗衡,而只能四处抱怨,无计可施。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高于大股东,他们行使股东权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所以很多人都认为参与行使股东权所得的收益并不足以补偿付出的代价,因此大部分股东有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也就给大股东侵害行为打开的方便之门。
二、股东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差
在我国,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证券市场上,作为投资者,股东由于其投资额度小,对于从证券市场上获取利益的期望值也不是很高,再加之本身掌握的股市信息有限,大多数股东都具有投机的心理,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权利的表达和伸张,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他们在证券市场上游荡,有的几乎不懂金融知识和股票的实质,把股市当作赌场,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大多数凭小道消息进行股票买卖存在很大的盲从心理,普遍有投机的心态炒作。
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股权,这固然有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但中小股东的自身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股东不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真正意义上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很少,很多不合理的议案就是在他们的漠视中得以全票通过;
(2)中小股东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认为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自己无关,其跟庄的思路使得他们将投资损失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而与庄家操纵股价无关,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
(3)不懂得如何维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难以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