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和检查权的具体规定
股东有权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信息,这样股东才可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可以说,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其他权利得以切实落实的前提,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
股东的知情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上述质询权就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除此之外,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有被告知及公告的权利,公司首先要向股东告知公司各个方面的重要事项。
股东对公司重要文件有查阅及复制权。公司重要文件主要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等。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的告知和查阅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权利,如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将查阅的范围扩大至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文件,如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察人的报告。
各国法律大都明文规定股东除有权查阅公司重要财务会计文件外,还可以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股东名册、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等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0条也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过,《公司法》的这项规定仍然十分抽象和概括,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的公司重要文件的范围也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