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的性质是什么
股票期权的性质
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奖金,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在纳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票期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其一般在被赠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可以得到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工薪性质的所得,因此企业因授予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支出应该处理为费用。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及以后可能并没有现金支出,甚至还有现金流入,此时“费用”从何而来;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措施,而工薪所得(或奖金)是一种短期激励措施,其设计目标完全不同。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要合理一些,但没有完全抓住问题的本质。首先,人力资本所有者获得股票期权不仅获得了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力,而且可以部分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从所有权上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股票期权行权以后,重要的不是获得了剩余(利润)的分配,而是受益于股票价格的上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专注于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通过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保持一致,这正是企业纷纷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小编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是人力资本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一种途径,是一种潜在的“权益”。股票期权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及其作用的认同,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通过实施股票期权,可以使得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所有权上实现平等,进一步地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经济利益目标上尽量达成一致,从而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降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存在误区,所以在设计股票期权制度时,往往容易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福利或奖励,从而产生短期行为,极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制度效应。无论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奖金,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给人产生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纯粹利益让渡的印象。而如果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人力资本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以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会减少,而行权的条件是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换句话说,当股票期权行权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价差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会增加,从而实现了双赢。为了使这种双赢的局面能够保持较长的时间,企业在设计股票期权计划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如规定限售期、规定长期持有的保值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