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我国投资者最主要的投资渠道之一就是股市,投资股票的投资者多数不小股东,为保护小股东的基本利益,我国规定上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那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该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五)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本股东提出的稳定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措施,构成本股东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本股东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本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措施期满时向上市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应当明确可行,描述不存在歧义,履行情况可以有效检验。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及提出的时间;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四)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五)稳定股价措施设定了实施条件的,应披露“如股价稳定措施计划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将不予实施”;
(六)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七)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况、相关行政许可获批情况、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况。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条件和程序
(一)持股5%的初始披露
依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披露义务人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为:(1)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2)将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将持股情况通知该上市公司;(4)公告持股情况及相关文件;(5)交易所交易中暂停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中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持股变动持续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的报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其中,在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中,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特殊转让情形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具体包括行政划转、司法裁决、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见解方式、信托方式等。
(四)免予编制报告书的情形
1.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初始或持续变动披露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予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不用重新编制报告书。另外,随着股份分制改革的完成,我国法律取消了流通股增减1%的披露要求。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