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依法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就可以办理股东资格的登记,取就相应的股权,可能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资格丧失有哪些情形
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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