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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的特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15次

?股东直接诉讼的特点:

1、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2、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4、诉讼被告

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拓展: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根据诉讼性质,将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1、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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