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牵制大股东抽逃资金
导读: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2006年中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是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股东可以一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直至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因此,在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缴出资责任。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有侵权责任的性质。此时,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并且应当向公司支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
但在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通常是控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或公司尚未提起上述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
(1)《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不实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了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多方就设立公司意思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设立后的运作,对全体股东始终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从本条款的字面看,法律未将对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应理解为在任何时候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公司已经设立,因此这种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则更灵活,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起诉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因此,不论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基于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更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因为公司成立后,往往碍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会出面行使追偿权,从而使公司的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条链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