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性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74次

    (1)股东的主体资格,即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具备股东身份,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东身份;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只有一直保持股东身份,才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公司法》对该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但公司怠于行使才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对怠于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拒绝提起诉讼,二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www.gudonglawyer.org.cn创办人。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性条件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gongsi/401333.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