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公司

公司人格否定事实的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24次

    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股本金额与债权人主张债务的差额必须达到绝对值、相对值都较大的状态。

    2、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

    (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

    (2)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甚至和公司共用一本帐,共享一个银行帐号。

    (3)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

    (4)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

    (5)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

    (6)子公司的机关陷入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

    (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例如,母子公司共用落款同一公司的信封信纸,共用一部电话总机,共用一个网站,共用一个电子邮件。

    为慎重起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的事实时,应严格掌握标准,不宜因为存在单一的、非关键的混淆现象就遽然否定公司法人资格。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公司人格否定事实的认定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gongsi/40118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