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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人格之否认浅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14次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为十届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正式确认。针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因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共有制,司法实践中常有滥用之势,本文从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和特征入手,分析了夫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则,肯定了夫妻公司的法人独立性,提出了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和限制,既而提出了相应制度建议。以期澄清对该问题的模糊认识,保护夫妻公司各方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夫妻公司、法人人格、人格否认、条件限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为十届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正式确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步确立,无疑是对公司法及时而有力的补充;也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针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因其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共有制,司法实践中常有滥用之势,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浅要分析,并试图探寻确立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条件和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个正确处理,保护夫妻公司各方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一、法人人格之否认的定义与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西方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我国《公司法》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国内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必须是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其二,必须存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客观事实;

    其三,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和暂时否认,法人仍继续存在;

    其四,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法律救济。

    经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

    二、夫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则

    依据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2005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国并未就夫妻设立公司设定特殊规则。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依此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必须分割夫妻财产,分别出资。此规定也是夫妻同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时的历史性规定,现在已被废止。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双方共同发起成立股东为两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在婚前一方已有一人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因婚姻而增加另一方为公司股东也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将一人公司变更形式即可。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这与夫妻利用共同财产或分别财产成立夫妻公司并不冲突。只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移了夫妻财产所有权为公司所有权并履行相应程序,夫妻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即为法律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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