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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30次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穗府[1989]8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开业登记与登记注册事项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登记”后核准使用的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可以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章程;(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合法部门出具的合同、协议、章程、签字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书;(六)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八)经营特种行业的,按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名称(外资企业可免予登记合营各方名称一项)。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企业的法定住所。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规定如下:(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定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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