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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52次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第二章职工的招收和招聘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企业机构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的年度劳动计划,应在每年度开始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市或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动计划。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职工。企业用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就业前培训。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合同、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外商、合营各方委派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择优录用。(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须经市或县劳动主管部门同意。(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不得招收。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拟定招收职工的报告和简章,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工作。(二)企业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就业前培训生的,须待其培训结业后再办理上述录用手续。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雇佣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申领《外国人就业证》的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招聘本市在职职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予支持。(一)被聘人原单位同意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二)被聘人原单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连续计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招聘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订借聘协议。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支付培训费的20%计算,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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