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公司

外资企业的终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90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外资企业的终止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gongsi/399743.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