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还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作物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4)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但此一专属管辖并不排除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