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三)
三:保荐上市期
十四、初步实现产业化
实现产业即是公司达到正常的生产能力,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形成稳定的利润增长。为
以后上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五、寻找保荐人
保荐人基本条件(香港创业板)
(1)保荐人必须是一家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 部分注册的有限
责任公司。
(2)保荐人必须是依照《证券条例》注册的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是由证监会宣布
为受豁免证券商。(3)保荐人必须曾经保荐过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及拥有其他有关企业
财务经验。
(4)具备不少于1000 万港元的缴足股本或不可分配的储备;或不少于1000 万港元的、
没有财务负担的、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
(5)保荐人所属集团内的公司或联交所认可机构为保荐人负债出具提供不少于1000 万
港元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
(6)保荐人至少需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从事其在香港的公司财务业务。
(7)签署以《上市规则》附录7b 所订格式声明的主要主管须在作出声明日期前五年受聘
于曾保荐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机构,曾至少在两宗已完成的主板或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的
交易中担任重要角色;并且须有来自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其他有关公司财务经验。
(8)除主要主管外,保荐人必须至少有两名其他职员,全职从事保荐人在香港的公司财
务业务。
(9)保荐人必须具备适当的内部管理,确保所有职员在各自为保荐人履行任务时受到充
分的监督及管理,而积极参与提供企业财务意见的职员在行事时均不得超过恰当权限,这些
内部管理规定应以书形式列明,并应收入最新资料。如联交所提出要求,应向联交所提供这
些资料。
(10)申请成为保荐人的公司、董事及职员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未受到过公开谴责。当保荐
人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低于港币1000 万元时,不得为任何新申请人或
上市发行人担当新的保荐角色,或持续作为保荐人向任何新申请人提供意见,直至其扣除少
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回复至不低于港币1000 万元为止。保荐人须尽一切合理
努力,确保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港币500 万元。如果因任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