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18号为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推进资产大重组、结构大调整、机制大转换,充分利用我省工业基础优势、科技开发优势和上市公司数量的优势,引导和培育更多的优势企业改制上市,大力促进上市公司深化改革、规范运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和培育优势企业上市(一)为争取更多的优势企业改制上市,各级政府、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包括:对准备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严格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和运作,改制方案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主营业务突出,效益稳定,有良好发展前景,经济实力和效益在本行业名列前茅;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项目经省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投资预期效益良好、可靠;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上市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作好上市的准备工作,使其在规范改制、效益指标、投资项目等方面符合国家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规定。(三)加大培育力度,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目前上市条件还不充分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从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规范改制等多方面提供具体、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使其尽早具备条件。充分发挥我省科技、人才优势,支持引导一批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产、学、研联合,形成一批知识技术密集、能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四)积极拓宽企业上市融资的渠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的A股、B股市场,高科技板市场,香港创业板及H股、N股等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上市融资。二、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国家股股权。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国家股股权的,应通过授权经营等方式改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持有。(二)上市公司与控股机构的管理部门不得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要做到人员分开、财务独立、单独核算,保持各自资产的相对完整,并以本企业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财务、营销等经营管理部门与控股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运作。(三)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与控股机构各自的业务,控股机构的业务及资产已纳入上市公司的,控股机构不得再从事此项业务,以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无序、无效竞争。(四)控股机构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控股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所兼职务的法定责任和法定权利,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承担所兼职务。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控股机构中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营销主管和董事会秘书一律不得在控股机构中兼任职务。(五)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功能,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保障监事会充分行使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加强对公司运作过程的全面监督,对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手段予以制止、纠正。(六)建立健全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凡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其劳动工资关系一律建立在本公司,不得保留在控股机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一律实行聘任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决定其报酬。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在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岗位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包括奖励股份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奖励。在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