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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63次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200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企业上市工作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股票发行数量和融资额不断增加,上市公司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同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也日趋活跃。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分化,大部分上市公司运营平稳、业绩良好,少数上市公司举步维艰甚至出现亏损。加大力度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已成当务之急。但由于缺乏有序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国有股权转让等出现多头操作、缺少专业审核把关等问题,影响了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应有效益的发挥。为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上市公司资源,合理调整全省生产力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尤其是控股权转让的指导和协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规则,帮助上市公司通过置换、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增强其盈利能力,激活其再融资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二、完善程序,规范审核,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有序操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主要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直接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间接转让。全省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转让工作,由省上指办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原有职责分工不变,按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产权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在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工作包括受让对象资质的审核,继续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947号)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外经贸部2003年第3号令)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利用好我省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继续发挥上市公司对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我省上市公司在选择国有股权特别是国有控股权受让对象时,应遵循“同等条件下,省内企业优先,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先,综合实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企业优先”的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已初步确定受让对象的,须事先主动与省上指办等省直有关部门通气协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与受让方签署有关股权转让、股权托管等协议文本前,应提前15天将有关协议草案等材料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委派省上指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省上指办要切实担负起协调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受让方的资质、资产重组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有关中介机构等)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有关上市公司方可与受让方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应大力支持,加强配合。既要遵循市场规则,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又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壳资源”,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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