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股票的承销定价是以什么为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或改变。就比如说是股票市场,当然,我相信大家对于股票是不陌生的。我国对于股票的定价制度有多方面的规定,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以下知识:我国的股票的承销定价是以什么为标准。
一、我国现行IPO定价制度简介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制的运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许多问题:
1.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在询价制下,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合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形成利益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2、现行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重重。新股申购存在不公,未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对机构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机构配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和成功的发行方式,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占的比例很高。在定价由机构投资者决定、中小投资者无话语权、而机构投资者定价又问题重重的情况下,使得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很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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