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期权主要实施标准是什么
我国股票期权主要实施标准
1、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建议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监事,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应当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实施计划,并建立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期权的合法授予对象。建议相关部门规定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当包括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董事与监事(包括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员工等,但拥有公司股权超过10%的内部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且行权价格必须高于公平市价的10%。
3、股票期权的发行数量限制。建议有关部门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期内发行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本的20%;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如:十年)过后,上市公司可重新开始下一轮股票期权计划;计划期内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限制在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之内;每位股票期权计划的参与者可获得的期权总量不得超过计划总量的25%。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建议我国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期权行权价格不能低于授予期权时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该公平市场价格可以定义为授予期权前三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
5、股票期权等待期与行权期限。建议有关部门规定:(1)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不得超过十年,股票期权超过上述行权期限的,其权利自动失效。
6、禁止股票期权计划中的内幕交易。(1)上市公司在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2)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发生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对股票期权行权;(3)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法,现任高管人员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持有的期权取消行权资格。
7、特殊情况下期权方案的调整办法。当上市公司出现送红股、派现金股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换股等事件,员工因辞职、解雇、退休等而终止对公司的服务,公司出现要约收购、合并、控制权转移、分立等情况时,公司应当酌情采用加速行权、停止行权等办法。具体的措施应当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之前与财务顾问预先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