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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77次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由于约定解除权具有一定的性质,一旦行使解除权,则不能撤回,也不能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又说不解除,这与解除权的性质不符。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以及合同解除权分类。

一、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3月3日,某公司将总公司的通知送达给李某时,租赁合同即解除终止;李某在搬迁的期限内,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搬迁的期限届满?3月31日后,视为确认了解除合同的效力。即不存在给予李某三个月的搬迁宽限期,这三个月的搬迁宽限期不是法定的。

约定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形成权,如果解除权限制在三个月时间才能生效,那么解除权就不具有民法上的形成权。形成权和请求权不同,形成权只要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而请求权需要依靠义务人积极行为的协助,才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如债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合同就消灭,不需要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由于约定解除权具有这样的性质,一旦行使解除权,就不能撤回,不能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又说不解除,这与解除权的性质不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就解除,此时双方就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解除权分类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本案中李某与某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了某公司享有解除权,条件为主管部门需要和地方城市建设需要,实际上可行条件只有主管部门需要,这一点两种意见是相同的。其不同之处是约定解除权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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