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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87次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

(四)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七)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

(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一)企业章程设立日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作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合作股东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附:《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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