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附件: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陕发〔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步 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利用资本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推动我省企业到境内外上市,促进我省六大特色产业和八大工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 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能力,提升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和非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资扩股。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以及国有企业出资参股股份有限公司须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和境外投资者;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出资方式符合规定。即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专利等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
(七)、主营项目和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一)、国有企业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须向省国资委申请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