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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43次

苏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权希,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村仁厚组。

委托代理人付金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38号四楼。

负责人董世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志强,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碧桂园碧桂东苑倚翠路6座108号。

委托代理人王苗,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仑头路21号14栋303房。

上诉人苏权希为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苏权希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金华,被上诉人华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志强、王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苏权希为其所有的粤X·A7290五十铃小货车向华安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非乘客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免赔率特约险等险种。2003年12月29日许志未驾驶上述小货车在桂洲大道发生交通事故。

2004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许志未于2003年12月29日驾驶粤X·A7290小货车沿桂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使,在桂洲大道家明货运对开路段与汪孝荣驾驶的川J·B654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汪孝荣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许志未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认定许志未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汪孝荣不负事故责任。

2004年2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许志未与汪孝荣共同确认此次事故致损失18386.29元,许志未负全部责任承担100%,计18386.29元。

2004年3月1日,苏权希向华安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粤X·A7290小货车于2003年12月29日在容桂出险,请求华安公司将赔偿款付给苏权希。2004年3月9日,华安公司向许志未和苏权希作出书面拒赔通知:因苏权希申请赔偿的资料存在以下两点情况:⑴没有保护好现场,驾车驶离现场,且在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⑵根据标的车的受损情况及司机的描述,该车事故属追尾应由对方负全责。根据以上两点情况,华安公司决定给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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