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隗晓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福新,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乡学校宿舍中梯102房。
委托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晓琼,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烟草公司宿舍。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平安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福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佛山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汉原,被上诉人成福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美容、温晓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5日成福新为粤Y-G7354金杯牌汽车向佛山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8万元、第三者综合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率。成福新向佛山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了2747.47元的保险费,佛山平安保险公司也开出了以成福新为付款人的保险专用发票,保险期限为2003年6月27日起至2004年6月26日止。2003年6月29日成志辉驾驶粤Y-G7354机动车在国道323线上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555KM+500M处时,与邓国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国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公安交警部门确认成志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邓国营因该次事故,造成五级伤残。为此,邓国营对成福新及成志辉提起赔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福新、成志辉均认为粤Y-G7354机动车已转让给成志辉。案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连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志辉应赔偿邓国营的各项损失费合共33万多元,成福新负垫负责任。嗣后,成福新要求佛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果,遂于2005年8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佛山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赔偿金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