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的税费怎样计算
一、已购公房的税费怎样计算
(1)本业务的基本收费形式是按照申请数量进行计算,每个申请的费用为人民币100元整,此部分费用将由负责整个交易过程监管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收取。
(2)关于房屋出售价格方面,需按照一定比例交付的印花税为0.5%。如果涉及到分期付款方式的房屋购置,需要按照整体购房总价的0.5%向税务机关报备。该笔收费的结算基数是根据产权转移书中记载的实际金额来确定的。
(3)所有当事方还需另外缴纳房屋所有权证的印花税,共计5元。
(4)在计算实际购房金额时,会扣除非普通住房以外的项目所抽取的税后款项,再加上超出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市场价购买的款项,所得总和的1%将会作为土地收益金,支付给相关税务机构。
(5)对于购买公有住房并超出政府规定建设面积范围支付市场价格的行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该房地产的实际购入价和政府定价中的0.75%为基础向税务部门支付相关税费,即此类交易的税费承担主体是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已购公房买卖最新政策
根据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已经购买且获取了完整的税收凭证或者产权证明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交易。
这种交易需要按照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十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并且不再需要向区县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开具名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书》的文件作为手续之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已购公房的税费怎样计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