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后公房没收所属权会变吗
一、承租人死后公房没收所属权会变吗
针对租赁当事人生死情况下,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若为出租方过世或是依法终止合约的情况,则可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续签人继续承担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责任及义务;
其次,若为承租方身故,那么其在世时的共同居住人员便可以继承其权利并继续履约租赁合同。
在此过程中,若存在多个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选,应通过协商来确定唯一的承租人。
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出租方需依法对承租人进行变更;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出租方则需要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挑选出一位承租人,而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员仍然享有居住权;
最后,若承租人在世时并非独居,而是与他人共同生活,那么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身故后,租赁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由其共同居住人员继续承担和履行。
反之,若承租人在世时并无共同居住人员,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若在租赁期间内,房屋因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等原因导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与承租方协商并变更租赁合同条款。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二、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合同属于可继承遗产吗
若房屋承租人生前并非独立居住,而是与他人共同居于一室,那么在其承租期内不幸离世时,该租赁合同将保持原状持续有效性,并由其共同居住之人接续加以履行。
然而,若是生前并无共同居住之人陪伴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便会因失效而终止效力。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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