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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收房需要带哪些资料和材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30 阅读: 99次

一、法律规定收房需要带哪些资料和材料

在业主进行入住房屋验收之时,所需携带之相关资料如下:

即身份证件、户口簿、所购房产之购房合约、以及购买该房产之所有收款凭证及税费缴纳证明;

开发商则应同时提供以下各项资料与证明文件:

包括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或称保修单)、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以及房屋交接书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法律规定债务清算管理人由什么担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特定部门、机构人士构成的清算团体或通过合法途径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均可作为公司债务的清算管理人和代理人。

然而,若这些参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就不得作为管理人和代理人继续经营:

(一)曾有故意犯罪行为并由此受到刑事处罚;

(二)其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政府主管机关吊销;

(三)其与公布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纠葛;

以及(四)法庭判定不适宜担任该职务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规定收房需要带哪些资料和材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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