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
一、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
1.权属审查:
对于二手房的买卖交易,我们必须对其权属证明以及相关文书进行严格的审查,若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则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3.共同财产审查:
针对共有性质的二手房,我们有必要审查是否已经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
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了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裁定或决定。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我们需要全面了解二手房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的情况,并且获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6.优先购买权审查:
在涉及到共有二手房或者已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我们需要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已经出具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7.禁止买卖二手房的情形:
如果房屋正处于抵押、查封等受到限制的状态,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售的状况,那么我们就需要事先对这些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规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
当面临同一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时,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判定其有效性:
首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将成为新的产权人;
而对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也将视为新业主;
最后,若两人都没有完成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实际拥有该房产的,他们依然可以视作新的产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经签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完好地交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其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