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和外甥同一户口是否合法
一、公房承租人和外甥同一户口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法规,同住者拥有该租赁房屋永久居住以及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除了享有永久居住权之外,在租赁房屋面临拆迁之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同住人和租户将共享拆迁收益。
当租户与同住者达成共识、租户将户口迁出或者租户不幸去世时,同住者便有可能晋升为新任租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是什么
申请更改公有住宅租赁权的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原有承租人已经离世或者住址搬迁;
其次,申请者应该和原先的承租人具备相同的户籍身份;
再者,请求更改之人应当为原先承租人家族中的成员;
接着,申请人需要在过去的一年内,和原先的承租人一起生活;
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申请人必须无其他任何形式的房屋居住。
在此基础上,申请者还需提交详尽且正式的书面申请书,同时还应取得出租方的认可并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够正式获得国有住宅租赁权,成为合法意义上的公有住宅租赁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房承租人和外甥同一户口是否合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