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在签署的合同中,如若存在不利于平衡各方权益、排除或减轻一方责任或约束另一方行为的条文,我们应视为该等条款属于无效范畴。
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某一条款的设定明显对某个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利,那么他/她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此份合同。
而一旦合同被撤销,之前所约定的事项即变为无效,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予以引用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预售单位需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成功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书;
其次,预售单位必须具备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后,预售过程中所获得的款项均应妥善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各项工程建设之中。
此外,预售单位所订立的预售合同也需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及土地管理局进行登记和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