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小区内入住人口数量必须至少达到总规划户数的50%才能满足条件;其次,若首批物业已交付两年且目前入住率超过总户数的30%,亦可依法组建业主大会;最后,若首批物业交付时间已达三年,那么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就更为顺理成章了。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对其共有物业进行自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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