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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区域有限制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4 阅读: 89次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区域有限制吗

首先,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当事双方有权在书面合同中自行协商并确定案件应由何处的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来说,该法院既可是被告所在地区、合同实际履行地,也可为合同签署地或原告所在地,甚至于标的物所在地区的法院都被允许。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他们所做出的决定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各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已有明确约定,那么便应

首先尊重他们的意愿,按照约定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是否违法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违法。

阳合同无效,阴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阳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阴合同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进行,符合法律条件的阴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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