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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3 阅读: 97次

一、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则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之,若为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例如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单独约定建立保管关系,否则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建立的仅仅是短期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车主支付的成本也只是对场地的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用。

此时,当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遭受丢失或者损坏时,依照法律规定,停车场无需承担保管责任。

如车主希望在车辆停放期间一并由停车场代为保管车内物品,需事先与停车场订立专门的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停车场车辆受损谁赔

停车场车辆受损的处理: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车辆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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