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提前结束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重视的几个方面包括,首先,提请提前解约的一方应恪守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交易惯例,切实履行通知、协助等相关附属义务。
其次,若因为提前终止而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则责任方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务必严格遵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确保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当事人应当明确,租房押金是不能直接从租金中扣除的。
第三,对于房东的合法权益,如承租人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坏或损失,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是否退
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一般是可以退的。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但是,租客合同未到期搬走,是属于提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房东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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